票据债务有哪些特点?票据债务发生效力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
1、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
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
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
a.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b.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
因此,票据债务因票据的作成并经票据行为人签名或盖章而发生,依票据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证券上债务的性质。
2、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
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
a.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
c.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
担保责任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负担,担保责任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的情况发生时充分显示其补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从属的票据债务,而付款责任则是主要的票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