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引入中国
公序良俗是人类基于自然理性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原则,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中国首次引入了公序良俗的概念。中国近代法学家对公序良俗的价值和判断标准作了充分的阐述,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经常以判例的形式对那些有背于公序良俗的民事习惯作无效的判决,从此,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如娶妾、买卖娼妓、典卖妻女、高利贷借贷利息等有背于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近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广泛适用,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方面的疑难案件找到了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还直接促使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向近代民法转型。
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
曾有学者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作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一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运用公序良俗裁判的频率越来越高,法官越来越多地运用公序良俗概念或理念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运用其来论证裁决的正确性。
二是公序良俗的运用涉及民法各领域,而不仅仅是作为法律行为领域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类用之于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公序良俗的运用主要集中于该领域,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事务包括“为受托人找关系解决就业”、“找关系打赢官司”、“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等,类似于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之合意,又比如判断存在婚外同居或不正当性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包括当事人之间以赠与合同、欠条、承诺书等方式,约定一方赠与对方财产。法院都是以协议或承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赠与或者其他承诺无效。
第二类运用公序良俗认定涉及侵权行为,包括物权、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如法院认为造成他人祖坟破坏、遮盖祖坟行为、违背当地风俗立碑行为侵害他人权益,判决加害人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类运用公序良俗解决物权纠纷。
法院以公序良俗判断单纯的物权请求权问题,如未经许可便使混凝土压住了相邻几家坟头的行为,擅自将厨房和卫生间互换将坐便器置于他人房屋灶台之上的位置等行为,或者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及车辆并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行为,法院往往会认定该类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产等。
第四类运用公序良俗裁决继承和离婚纠纷。
如在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夫妻有婚生子患有先天性疾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与责任。置患病未成年人的生存不顾,互相推卸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第五类违反公序良俗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判断。
如打架斗殴属违反公序良俗,营业员偷窃属于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