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卖车不一定算是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开庭前卖车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而且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才算是转移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卖车行为。但是如果卖车后当事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不算是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