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用工一方不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多个债权人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都没有担保的,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务合同适用我国《民法典》调整,那么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当然也就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就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说只要被告承认同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由被告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负举证责任,即应由用工方对其已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破产后农民工工资优先权依据
公司破产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部分,先支付职工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