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履行问题:包括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等。
2、价款支付问题:包括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等。
3、交付物品问题:包括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劳务、交付的劳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等。违约责任问题:包括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支付问题等。
4、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5、合同效力问题: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
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原告××××劳务有限公司 诉 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戴正言律师、×××律师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4月18日,×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实际完成的产值及计算产值的单价。2022年4月26日,贵院向原告送达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过庭审和质证,代理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为深入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敬阅并予以采信:
一、关于被告实际完成的产值及计算产值的单价问题
参照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混凝土劳务分包合同》(下文简称“分包合同”)第4条合同价款约定的承包单价,依据原被告签订的结算文件(原告证据4-10、18-19),计得被告实际完成产值共计828447元,其中:主体结构555208元、零星派工273239元。承包涉案工程项目期间,原告共代被告向班组代发劳动报酬(工资)共计1041334元。产值扣除代发劳动报酬(工资)1041334元、生产质量安全扣罚500元、生活区超用电费1695元(生产质量安全罚款、生活区超用电费有被告签字确认,详见原告证据10)后为-215082元。经结算,原告代发的劳动报酬(工资)已超出产值,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反之,被告还应将差额部分返还给原告。
二、关于原告诉请返还款项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诉请返还215082元具备相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因被告将涉案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致涉案《分包合同》无效;鉴于原被告已实际履行涉案《分包合同》,可见该合同基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法院可参照该合同中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条款进行裁判。参照涉案《分包合同》2.3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人工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的不可或缺的一切费用……。”4.合同价款:“……4.4.1承包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等合同范围和合同内容所规定的与该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4.4.2……乙方为完成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付出的所有费用及所有主体及二次及三次结构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均包含在上述项目综合单价中,在结算时不得在单独列出及计算”,故原告主张返还款项具有合同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超出产值部分的215082元被告应予返还。
三、对庭审中被告抗辩的回应
庭审中,被告对《临设工程结算单(三期临时)》(原告证据9,下文简称“结算单”)的产值单价有异议,其主张《结算单》的单价未按市场行情价计算。《结算单》载明被告完成产值142629元,且有被告亲笔签字予以确认;且《结算单》所附的《工程量计算稿(临设)》亦有被告的签字确认。 雷财述对《工程款结算申请书》(原告证据10)中的:7栋1-18层主楼(18层墙柱、屋面层梁板已完成)、9栋一、二单元1-14层(14层墙柱15层梁板已完成)、9栋二单元1-14层(14层墙柱15层梁板已完成)等三项的计算单价有异议。涉案《分包合同》4.4:“2住宅三期7栋、9栋正负零以上砼浇筑,单位㎡,综合单价(元):16元”,上述三项的单价明确约定为16元/㎡。涉案《分包合同》2.1、2.2约定:被告在承包范围内负责竖向板、饰线、花架的施工;4.3约定:施工单价包括了垃圾清理工作。鉴于被告未完成部分施工作业及垃圾未清理(详见原告证据10备注一栏),故上述三项的单价应当扣减1元结算,按15元/㎡计算。被告对于单价、备注栏载明的事实均予以签字确认。可见,被告的抗辩与事实不符,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抗辩应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涉案款项215082元,并向原告赔偿因施工质量导致的损失69200元。望法庭采信以上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2022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