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标准:
1.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3.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二、广告发布的发布形式
1.特约播映广告。是指电视台为广告客户提供的特定广告播出时间,客户通过订购这类广告时间,把自己的产品广告在指定的电视节目的前、后或节目中间播出的一种广告宣传方式。
2.普通广告。指电视台在每天的播出时间里划定的几个时间段,供客户播放广告的一种广告宣传方式。
3.经济信息是电视广告的一种宣传方式,电视台专门为工商企业设置的广告时间段,是专门为客户宣传产品的推广、产品监定、产品质量咨询、产品联展联销活动,以及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开业等方面的宣传服务的。
4.直销广告。指电视台为客户专门设置的广告时间段。
5.文字广告。只是在电视屏幕上打出文字并配上声音的一种最简单的广告播放排方式。
6.公益广告。是一种免费的广告,主要是由电视台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制作播出一些具有宣扬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广告片
三、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不得包含哪些情形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3.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4.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5.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6.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