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条件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条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是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一般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
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
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如下:
1.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3.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