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继承公示需要当事人去当地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好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不动产继承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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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不动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遗嘱继承人应提交:前款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遗嘱书;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之后就完成了公示。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