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用土地罪全名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资料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会构成本罪。